第二百一十一章 六丑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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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家庄失火案旋即沸沸扬扬的传开,又有苦主卢俊义主仆一众被传唤问询,一时间更是众说纷纭。

  卢氏、潘氏乃是大名府豪强宗族,金字塔尖的阶层。这样的门阀一旦出事,喜闻乐见、拍手称快的大有人在,仇富心理使然。

  更何况,年初一纸海捕文书也给卢氏的声望蒙上了灰垢。照说卢俊义犯的事也不大,“勾连匪人乱伤无辜”而已,否则也不能遇赦无罪了。但这始终成了污点,平民百姓不敢当众揭短,少不了私下议论。

  这回可好,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卢氏主母、都管共丧火海,卢俊义等人被传至县衙问询。这里面……必定另有隐情啊,干柴烈火勾搭成奸、冲天一怒杀人焚尸?一干吃瓜群众兴高采烈的搬了小板凳开始欣赏这出伦理大戏。

  收集案件线索、现场勘查检验、召询证人证词这些事,王棣让宗泽仔细查办,他则与何冲、王婆二度验尸。

  “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遭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覆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覆检异同……”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礼记》和《吕氏春秋》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诉、必端平”已经对法医工作的范围和原则提出非常明确的要求。《汉律》中有“狂易杀人”、“孕妇缓刑”等原则。汉代蔡伦在解释《礼记•月令中》认为损害在皮肤部分的叫伤在血肉部分的叫创在筋骨部分的叫折。

  《唐律》则是有史以来最完善的法典,规定对患病者、伤者和死者检验不实应受到法律惩罚。

  继唐代以后,宋朝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检验的法令,明确规定凡杀人案件应需报检,否则按律追究。宋朝刊刻的《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均是规范尸体检验的法典。

  但,法医检验终究未形成系统学说,法典所记也是极为片面,真正在第一线操作的仵作识字不多,临场所用靠的是实践经验。而且,从事这一行的专业人员大多是父子相授,这就导致从业人员稀缺、命案发生时无人可用的窘境。

  王棣这些日子让宗泽、何冲二人共同参与编撰《洗冤集录》,前者有文笔,后者有经验,正是理论结合实践,相辅相成,事半功倍。但这可非小工程,非一朝一夕之功。至少,就目前而言,不论是宗泽还是何冲,暂时都无法胜任。

  王棣干脆将验尸注意事项逐一告知,至少要在自己辖治之下形成定律,以为后人遵循之规:

  “覆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覆检状申。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仔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覆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将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遭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覆。仍责看守状附案。”

  何冲仔细听着,王棣口中用词他有些听不懂,但综合前后文总能明白。

  教会徒弟饿死师傅,传授技艺总会留一手,真正倾囊相授者绝无仅有,何尝有过像王棣这般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除非是古之圣贤者也。

  有这等机会,何冲自是不肯错过。关键是王棣所言,可奉为圭臬,实为法学检验之不二法门,像何冲这种以这行谋生的怎会瞧不出其中精奥?

  王棣固然没有实践经验,但这套理论太过精辟、先进,足以令人折服。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

  何冲忍不住问:“此又为甚?”

  王棣解释道:“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挣,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何冲恍然大悟,连连点头。他检验之术为父亲传授,口口相传之下难免有所遗漏缺失。王棣的出现仿佛给他开启了一扇崭新的大门,对方虽非专业人士,但检验术语、步骤、注意事项无所不精,所言面面俱到,依此成书必可为此行圣典。能参与其中,且能署名,这无疑是光宗耀祖、名垂青史之事,怎不让他热血沸腾?甘为马前卒又如何?牵马坠镫亦无不可也。这才是“良禽择木而栖”呢。

  “若被刀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则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王棣先一股脑的将验因火而死  有这等机会,何冲自是不肯错过。关键是王棣所言,可奉为圭臬,实为法学检验之不二法门,像何冲这种以这行谋生的怎会瞧不出其中精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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