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理论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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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伦理史上,康德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律概念,并把它确立为伦理学的基础。自由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拱心石。康德的自律概念正是以自由意志为前提的。在康德看来,人作为理性存在物,其意志应当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一种天赋权利,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一个人只有作为纯粹的意志存在物而不是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物,他才是自我决定的,才能“自己为自己立法”,才能在立法时不服从异己意志。(注:参见《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由此,康德把意志自由看成是阐明道德自律性的关键,从而高扬了道德的主体性,在伦理学上实现了所谓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相应的,康德在道德上强调“自律”而摈弃“他律”,强调敢于运用理智的勇气,而摒弃屈从于权威的懦弱。在康德看来,屈从于他律就是道德上的懦弱,道德懦弱是蒙昧主义盛行的前提;而自主的自律则是道德上的勇敢,道德上的勇敢是启蒙得以普及的前提。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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