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章 养兰经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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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时已是十二点多钟,鲍大爷的老伴早把饭菜煮好了。我们更去厨房吃饭了。

  吃了饭回到二楼的会客厅,鲍大爷拿出一盒茶中极品,西湖龙井来泡给我喝。

  我不会喝茶,喝着西湖龙井我也不知道好在哪里。

  喝足了茶,鲍大爷说:“我们现在就订个合同,做个重要的决定吧。”

  我好奇的问:“什么决定?”

  鲍大爷说:“是这样的,我昨天不是对你说过要成立‘崖兰种植合作社’吗?口说无凭,现在就订个合同吧。”

  要成立这个合作社昨天我跟英子说过,英子是举双手赞同,当然我也十分愿意,因为它肯定是赚钱的,种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不赚钱才怪。

  我当即表示:“可以呀,你拟个合同,我签字即可。”

  于是,鲍大爷到书房去拟合同了。我不所事事,更用遥控器打开电视来看。

  电视里播放的是“严打”的新闻,好像全国都在严打车匪路霸,黑恶势力。

  我就不明白,全国真有那么乱吗?害得全国人民总动员的,打击这些犯罪分子。横幅标语到处贴的。

  鲍大爷把合同拟好了,他把那张写有合同的信笺纸交给我看。

  只见上面白纸黑字写着:

  合同

  今有凤凰村民英子,王雄辉,长河县居民鲍云龙,鲍玉刚决定以珍贵花卉“崖兰”入股,成立“崖兰经营种植合作社”。

  英子,王雄辉为甲方,出资“崖兰”两盆,鲍云龙,鲍玉刚为乙方,出资“崖兰”七盆,以2:7的比例,共同成立“崖兰经营种植合作社”。

  合同规定甲方(英子,王雄辉),负责提供种植“崖兰”所需风化土及场地。

  乙方(鲍云龙,鲍玉刚),负责提供种植“崖兰”所需全部资金。

  本着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原则,合作社所赚利润以2:7分红。如果亏损,则以2:7的分额承担亏损金额。

  订此合同,以此为证。

  甲方:王雄辉(签名)

  乙方:鲍云龙(签名)

  公元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我认真看了看合同,觉得挺可以的,我和英子只需提供种植崖兰的场地,我想石头房子下面的那块小盆地就可以呀。

  至于提供种植崖兰的风化土,对我们来说并不难,那“皇帝洞”里大把呀。

  反观乙方的鲍大爷,却要提供种植崖兰的全部资金,这肯定是我和英子赚了,鲍大爷和他儿子亏了的。

  不过想想这也是鲍大爷为我们考虑,我们穷呀,拿不出钱呀。而鲍大爷和他儿子是大款,对于出点种植崖兰所需要的钱,肯定不在话下,洒洒水(广东话)的。

  于是我毫不犹豫的签了名,盖了手印。

  接着鲍大爷也签了名,盖了手印。

  本着一式两份的原则,鲍大爷到书房又重新抄了一份,我们又各自签了名,盖了手印。

  搞好这些,我把一份合同小心的折叠好,放在上衣口袋里。

  鲍大爷也把他那份合同收藏好。

  收好了合同,鲍大爷又说:“合同虽然签好了,但这只是开始,急不得的。因为崖兰生长缓慢,要慢慢繁殖形成规模,这要很长一段时间的。加上现在崖兰还不能买卖,只有慢慢来。现在所需场地不大,就在我的兰圃里进行分苗繁殖就可以。场地不够用了再在山上建房子,搬到山上去。”

  我们憧憬着未来,商量了好太一阵,觉得谈得差不多了,我更离开鲍大爷家,搭车回山上的石头房子去了。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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