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真实的科佐(一)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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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科佐字典里,“法律”一词有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法律指的是法的整体,而科佐的法律,不仅仅是来源于立法署,还有《科佐法》这一根本性的文件,以及以奥林匹斯为中心的大会以及会议副席,还有就是科佐高层机构,以及像是废土、东岛之类的地方法律文件、法规文件。狭义的法律仅仅指的是大会以及会议副席而已。

  科佐学者为了防止大众偷换概念,将广义的法律称之为法,把狭义的称作为法律。不过在很多约定俗成的场合之下,还是会将法和法律统称。

  科佐的语言易于理解,不过在之前可并非如此简单。在科佐历史上,因为多义词既包含了法律的概念,同时又具有着权利义务等等,往往会闹出许许多多啼笑皆非的笑话。

  “苏卡不列。”马卡洛夫自然而然地说出了一句家乡方言。

  为了加以区分,学者们在名词之前会加上“主观的”“客观的”加以修饰,不过马卡洛夫对于这种做法不敢苟同——作为两个应用广泛的形容词,主观的什么东东,客观的什么东东,在逻辑上其实都是说得过去的,所以用这种方法加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的是,不会让思路清晰而是会更加的混乱罢了。一群人仗着自己“才高八斗”,就好意思出来说什么这个那个,在愚民政策之前,指手画脚,真是大愚若智。

  苏卡不列。

  在这些“学者”来看,法律就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而这个时候法律就是指的是由大陆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所谓的客观法就是指的是抽象的不依赖与人们自己的主观意愿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而主观法就是这的是属于主体的并且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不过在马卡洛夫看来,哪有什么客观和主观分离的事物啊,所谓的客观法和主观法只是自己学艺不精的表现罢了。

  而对于法律的本质,科佐的法学家有着各种各样的论述,其中最为代表性的就是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以及社会控制说、事业说。见字如面,顾名思义。不过以上的这些学说都似乎不太成功,只会是给学生更多的困扰,在发展的过程孩子中就逐步被淘汰。

  而真理只会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对于法律的本质和现象的关系问题,伟大的思想家有说过:“任何事物都是分为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的内容的。”本质中会要通过一定的现象才能表现出来,同理,现象是事物外部的表现。把这一个辩证法的原理应用于法学的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分别是从内部依据和法律的外部现象两个方面来把握的法律现象。

  法的现象是属于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而同时外露的总会是多变的,通过经验和感性的认识就能够了解到,而法律的本质则与之不同,深藏于法律的现象背后,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借助的是抽象才能把握,通过辩证地思考,科佐人得以确认法的本质与其发展的规律——大陆是属于奥林匹斯实现百姓共同利益的方式,而的过程孩子中就逐步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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