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真实的科佐(一)第2/2段
伟大的思想家曾经说过,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经济唯一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他们探求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在科佐之前的某些“法学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利益,但是实际上全面分析后,就会发现,这都是为了科佐曾经的高层服务的措施而已。法律与大陆的关系又是什么,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真正的哲学家面前迎刃而解。
法律的本质确实是高层的意志的表现,但是意志包括的是:“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等。这里包括的一个重点是“法学家”们为自己辩护的矛盾点所在:
第一个方面,科佐的法是高层的体现,人们是有意识活动的产物,什么是意志?意志就是指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且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意志的形成和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行为的影响,归根结底还是受制于客观的规律,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有表现为大陆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这些文件的时候,才是真正的法。
第二个方面,法律是高层意志的反映。把法律看作为一种意志的反映,这并不伟大思想家的首创,如果停留于这个阶段的理解,只会让科佐战后的建设停滞不前。在这个过程中,吸收总结了福尔伦之所以“成功”的原因,就是充分考虑了在自己统治下,法律能够坚持多久,看上去疯狂的战争发动者实际上在维护方面充满了理智,若不是福尔伦最后的奢淫无度,也许科佐军队还需要另外的的四年。同时高层也清楚的知道,在战后的法律要感性与理性同时存在,在兼顾百姓利益的情况之下只能做好的就是靠高层、立法署、奥林匹斯等等机构的共同作用,实现科佐的战后稳定。
第三,科佐还强调的是立法的这一群人,他们不是像福尔伦一样嘴上花言巧语,到最后只为自己的无耻老贼,而是代表全体科佐人的整体利益。同时这里的意志也不是单纯的人人思想的相加,但是同时没有脱离个人的意志而存在。高层之中的没有个都是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人性所左右,最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这种意志的表现。
第四,在科佐,法是被奉为“法律”的高层意志,这也就意味着意志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的时候才能称之为法。奉为法律就是指的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及的意志上升为整个大陆意志,并且客观化、物化为法律加以规定。“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大陆为中介的,都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形式。”而此时此刻,大陆照例是最为强大的,在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大陆。在这里的论述中,科佐人将法律作为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是通过法的历史,也会发现,法的表现形式并不单一,比如福尔伦喜闻乐见的判例、习惯、权威性法理海鸥法学家的注释等等,这样就可以说,科佐高层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大陆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效力。
牙签在空中宛如断翅之鸟,“鸣鸟不飞”,最后只能安静地躺在垃圾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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