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真实的科佐(二)第1/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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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佐首先将法的本质归结于高层等的意志,这就已经触及了法的本质,但是如果认知仅仅停留于此处的话,仍然脱离不了的是唯心主义。

  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的话,就要认识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决定着高层或着百姓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得人们产生了法律的需要,同时有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和发展。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属于重中之重。

  而科佐人信任的是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的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科佐的学者们确定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

  生产方式之所以在科佐称为“根本因素”,是因为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成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整个科佐社会的歌舞升平。

  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包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生产过程的交换关系、对产品的分配关系等,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没有这些客观的实在,世界会变得像是核冬一样的惨白,让繁华凋零后,一无所有。

  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科佐高层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总是得到实现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

  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也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基于同样的或相似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法律制度之间会有很多差别,为什么大陆管辖权限之外的几个帮派或一个大陆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虽然就经济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是同样的,但法律却可能存在着干差万别的情况;也就不能完全解释为什么科佐在战后发展地如此五彩斑斓。

  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法律是科佐高层意志的体现,而高层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其不同层次的本质。

  再向下进行剖析,科佐人也就发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回顾完这一部分知识后,马卡洛夫颇有倦意的翻过身背靠在栏杆上,逆着风的时候眯上眼,自然是一种惬意的享受。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由于法与各种各样的现象或事物有着多方面的联系,法也就具有多方面的特征(特征总是在与不同现象或事物的联系和比较中显示出来的)。

  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不能由人们任意地编造或抹杀,主观地增加或减少。但是,由于实践需要和理论需要不同,认识主体可以只就某一或某些方面去辨识法的基本特征。

  从准确把握法的这一科学范畴、加深对法的本质的理解、正确认识法的价值、充分发挥法的作用等需要出发,可以把属于科佐的法基本特征概括为如下四点:

  第一,在科佐大陆,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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