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真实的科佐(二)第2/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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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对重要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它们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生产工具等,以有效地利用生产工具,开发自然资源。

  当然,有些技术规范如不遵守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导致效率低下,危及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或直接与他人的生命财产攸关,社会需要强制人们遵守,并把它们变为劳动纪律、行政命令或法律规范,它们就成为社会规范。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比如科佐高层的命令、科佐法院的判决等。

  在科佐,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其次,科佐制定推行的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法律规范只是其中的一种,其他的社会规范还有道德规范、礼仪规范、经济规范(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规则)、各种职业规范等等。

  科佐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科佐大陆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由科佐大陆制定或认可,是科佐大陆创制法的两种方式。科佐大陆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科佐大陆机关制定的。

  科佐大陆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科佐大陆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是由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由于它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科佐习惯法会被习惯称做“不成文法”。

  “芜湖,绕口令,‘习惯法会被习惯地称为’,一开口就知道是老千层饼了。”马卡洛夫吹了一声口哨。

  法既然是由科佐大陆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大陆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这种统一性是从大陆权力和大陆意志的统一性中引申出来的。

  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极特殊的情况外,大陆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的统一有赖于大陆的统一和政治上安定团结。

  如果处于分裂状态或混乱局面,大陆意志和大陆权力不能有效地支配在其领土范围内居住的人口,法就失去其统一性。

  其他社会规范则不具备这种高度的统一性,比如每一个社会中都同时存在着若干不同的道德体系、风俗习惯、职业规范等。从法的统一性又可引申出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科佐大陆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大陆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超然于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科佐的权威,任何高层人员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第三,在科佐,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在于:法律规范是由科佐大陆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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