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章:真实的科佐(二)第3/3段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科佐大陆(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科佐大陆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责任。
科佐大陆法的这种调整和指导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和习惯相区别。道德实质上或一般说来是以规定人对人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的这种独特的调整方式,使它为人们提供了比道德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因而更有助于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包造性。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世代沿袭并变成人们内在需要的行为模式。依习惯行事,不存在强制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社会规范,如科佐工会公社章程等,虽然也规定其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大区别。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突然”的范畴。属于实然范畴的是规律。“实然”和“应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
规律告诉人们当一定的客观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法律则告诉人们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以作出(许可)、必须作出(命令)或不得作出(禁止)。法律同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客观规律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违反客观规律。
这是因为法是由人制定的规则,是人们(立法者)主观意志的反映,因而法能否反映客观规律取决于人们(立法者)对规律的认识程度和尊重程度,而人们(立法者)的认识要受到许多限制,不但常常受着科学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着客观事物发展过程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
因此,人们(立法者)在制定或完善法律的过程中,就要求做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使主观意志符合客观规律。
还有一方面法是由科佐大陆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
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比如,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保证实施的,违反道德者通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如果他是一个组织的成员,还可能同时受到所属组织的处分。
在这里,每一个有关的组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把违反道德的责任直接同违反者联系起来,直接实施道德制裁不需要借助科佐大陆强制力。
法的实施则不同。法是由大陆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犯罪行为,大陆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违反者进行强制制裁。
必须指出,法依靠大陆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是大陆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依靠大陆的强制;也不等于大陆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如果一个大陆的法仅仅依靠强制力来维护,那么这个法就会成为纯粹的暴力。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的,可以说它是“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总括以上关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的分析,可以对法作出这样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法是由大陆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大陆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立法者意识,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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