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真实的科佐(五)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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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科佐,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间有什么联系?其实不同点显而易见,刑法总则规定的是——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关于犯罪的认定、刑罚的具体运用等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

  而科佐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以及对每一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

  不过即使大相径庭,也会有相同点——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在科佐,刑法立法的目的和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百姓,保障大陆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科佐法制定本法。

  而科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是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履行维护社会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

  关于职权原则,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科佐公安署负责检查,检查、批准逮捕由科佐高层公检署负责。审判由审判桌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的任何科佐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驶这些权力,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是科佐人的优良传统。

  同时,关于科佐大陆安全机关的职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危害大陆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署相同的职权。

  科佐大陆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大陆安全,保护公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百姓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百姓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科佐大陆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作为审判桌高台,依法行使职权原则,高台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实行审判权,检察署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实行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拥有特权。

  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以及还要遵守平等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非大陆个体在大陆领域外对大陆或者大陆公民犯罪,而按科佐刑法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科佐缔结或者参加的各方商榷所规定的罪行,科佐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凡在科佐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地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地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非大陆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关于溯及——在四年的战争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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