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教师口中的科佐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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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旧兼从轻原则,目的是把人的负担降到最轻,指的是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调整性法律又称为第一性法律,是合法符合的社会关系,保护性法律又称第二性法律,是破坏的社会关系……

  “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应具有权利能力,比如婴儿权利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资格);对法人而言——始于出生,终于终止……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客观性,有用性,法律性,可控性,稀缺性……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定纷止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有,那便是特权……

  “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性,纯个人的行为一般不受法律调整……法律行为被划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但是不违法不一定都合法,在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合法行为,有一部分是法律不调整行为(法律不关注,比如科佐百姓家事日常不宜用法律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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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比如多人运动(但是旧世美洲禁止)……

  “先占:比如太平洋上的小岛,垃圾桶里或旁边地上有被人抛弃的空桶……

  “法律行为的意志从外部观察不到的内心的驱动力,还没有表达于外部时……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可以观察得到的外部行为,或者对外部的影响……

  “法律责任本质上就是国家强制的不利负担,旧世90年代是立法的高峰期,现在是科佐修法的高峰期,大陆在一些情况下也是责任主体,比如在错判的案件之下……

  “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反过来说无过错及无责任……

  “过错责任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责任形式。过错责任是一种古老的责任种类,在人类的早期,人类比较幼稚,思维都是直线。公平责任法律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贫任又显示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民法上的特殊侵权,比如搬桌子碰死人,由于受损害的人的体质很罕见,易于常人,但是包括她自己都不知道,这里意外事件首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科佐法律又没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最后用了公平责任……”

  “科佐没有宪法法院,高台负责违宪审查,审判权的核心就是判断权……

  “《论罪与刑罚》,作者贝卡利亚,写于25岁,发表于26岁,第一次提出了刑法上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等……

  “正是因为人很难摆脱时代的限制,所以亚里士多德,贝卡利亚等在活着时摆脱了时代的限制十分伟大……

  “刑事诉讼要求很严格……责罚相当:责任的大小和处罚的大小有对应关系……责任公正原则包括有责必宪原则、责任平等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自己行为,自己责任占主导)……

  “法治社会的理念,默认每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拥有自由意志,能正确的理解自身和周围世界,同时都能独立承担责任……

  “无责——无污点,而被刑事有罪判决过就代表有污点……免于刑事处罚不等于没有刑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需要满足五个构成要件(主体、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司法强制执行分为依职权(主动)的强制执行和依申请(被动)的强制执行……”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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