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章:科佐法理学第1/2段
在科佐大陆的大陆法系通常将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科佐根据法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律效力不属于科佐法的要素。构成科佐法律部门的基本细胞是法律规范。在科佐,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范。
在科佐,“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一规定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属于科佐的任意性规范。
同时,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目前大陆各方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
当代科佐法的本质属性是法的人民性。根据人们认识过程,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体系。
科佐法与科佐大陆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法为实现科佐大陆职能所必需。
法离不开科佐大陆,科佐大陆不能无法而治,法律离不开大陆,从属于大陆,大陆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
在科佐,狭义的法的执行是指大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狭义的执法是行政,狭义的司法是审判。
在科佐之前,作为英美法系法律,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在科佐,法学教授著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解释、释义,这一解释属于学理理解。
不属于科佐传统法律文化特点的是——重视权利观念,这不是科佐的特点……当代科佐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
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的法律规范称之为准用性规范。
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法律经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正式公布之后可能立即生效,可能等到实施日期才生效。科佐法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在科佐,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注意,是根本)区别在于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不属于法律制定程序的是起草法律议案,就和统领之前说的一样——立法真和打草一样。
关于科佐法律起源一般规律的表述,正确的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判例法。
关于科佐法治的说法,正确的是——法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
科佐法与原始习惯的相同点是都有相同的经济基础。
在科佐法学理论中,法的渊源一般是指法的效力渊源。按照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权利可以划分为对世权和对人权。
在科佐,法律编纂属于立法活动。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指明权利义务的部分是行为模式。
一般认为,在科佐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教对象。
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段进行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