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跪着,真的寒碜第2/2段
衡平法本身是根据公道与正义来实施公平原则。衡平法是一种公平的法律制度,或与普通法并行发展起来的使普通法更公平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最早始于旧世英国,当时它是由衡平法法院所实施的法律体系,与普通法相对。
衡平法作为和严厉的普通法规则选择使用。衡平法根据特定情况下的公平、正义、合理(公道),有它自己的系统规则和原则,或者说衡平法的作用是以公平、正义的原则弥补普通法不足之处。依靠衡平法系统,某人可以在法庭上寻求法律救济措施,而不是根据普通法。“衡平法”一词说明它的精神和习惯是公平、正义、公理;它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交际行为。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而且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比如调整对象不同。
“衡平”(Equity law)即平等、公正之意,是相对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个概念,现代衡平法指旧世英国法中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的一套判例法规则。
由于早期普通法传统拘泥于令状主义,无法给予普通法程序规范中所未涉及的诸如信托、借贷、保险等新形式的纠纷中的当事人以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从旧世14世纪左右起由衡平法官通过自由心证,依据“良心”与“公正”原则发出禁令或特别履行令,来给予当事人以普通法外的救济手段,从而逐渐形成衡平法判例。
衡平法包括一系列原则,如“衡平即平等”“衡平法注重意图而非形式”“衡平法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法律救济”“衡平法不做徒劳无益的事”等,突出了衡平法不拘泥于法律程序的约束、给予当事人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的特点……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有多种含义:
在科佐,通常指次于宪法(科佐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大陆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
在旧世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是指最早在旧世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大陆的法律。
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旧世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普通法实际上是制度建立和王权强化的结果。
衡平法(equity),是旧世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作为旧世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像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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