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人类已度过一百万年历史第2/2段
这种“注释法学”所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它不仅没有使法理学完成与其他学问(如政治学)的分离,而且败坏了法理学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及大学基础(主干)课程的声名和学问的品格。
古文“灋”之义是古人日常实践中价值选择的客观反映。“灋”的义项“氵”是否意指“平”,须通过训诂并依据古人生活实践提供的其他资料考察而获得。
“灋”字中“氵”意指公平是直接因于水性。从“灋”的书写系统看,最早的声像应该是“廌”,后来“灋”的发音是由“佱”声训而来,所谓“灋”不体现公平、正义的见解乃今人附会,与“灋”之本义无关。
正义与权利是ius,这一词最重要的两个含义,它们在古罗马时期经历了一个重心转移的过程。正是这一转变引发了西方法律史上的革命并直接奠定了物权法的立法基础。探讨了这一转变的原因及其影响,对于我们今天的物权立法意义重大。
法的本质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元或三维要素的统一体,它们是法的核心内容、基石范畴;而法的本质内容是有其形式的,即法的内部结构特征,这种形式也属于本质范畴,它包括法的规范性及其普适性;法的义务性;法的权威性;法的程序性与可诉性;等等。
它区别于法的一般外在形式,如法的公开性、统一性、法的时空规限性、法的位阶与种类的多样性,等等。
许多诉讼法学者认为,与其把程序法与实体法当作“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不如把它看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其实,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既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又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这就是说,程序既具有工具性,又具有形式性。
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是形式上相似而实质上有别的两个事物。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而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稳定属性,而法的作用则需常有变动;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应然属性,而法的作用则具有现实的指向。
法的功能主要是描述性的,法律人应把握法的功能的天然禀性,尊重法的规律来发现和表述法的功能,使法的功能的潜质尽可能得以实现,而不要去做形式上所谓“充分发挥”而实质上则属于画蛇添足的徒劳工作。
法的作用主要是规定性的,法律人应在充分利用既有条件的基础上,更好地创设和发挥法的作用,使其能够适合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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