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有的人已经活……啊不,死了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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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教的作用,主张德主刑辅,综合为治。法家的代表人物如商鞅、韩非等人都是政治活动家。他们总结了历史的和现实的治国经验,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轻视圣贤或道德教化的作用,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

  法家的思想和主张对科佐古代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曾经产生过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比奴隶社会更加发达,与此相适应,法律思想也更加丰富。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都为人类文明留下了丰厚的法律文化遗产。

  科佐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科佐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已经十分发达。与此相适应,法律思想也比较发达。从法家的兴起、儒法两家的争论,到秦汉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科佐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先秦法家的兴起是与封建地主经济在各诸侯国逐步发展起来,封建地主和农民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同时剥削阶级内部奴隶主贵族和新兴地主阶级的矛盾日益尖锐相联系的。

  法家对法律的本质、起源和作用等基本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管子提出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起源于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

  为了“定分止争”,需要“立禁”、“立官”、“立君”,由此产生了法律。法律具有强制性,“内用刀锯,外用甲兵”。

  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分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强调治国必须“不务德而务法”。秦汉以后,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逐步形成,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被董仲舒等人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成为封建社会指导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情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法理,如关于礼与法的关系、条文与法意的联系、律与例之间的关系、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以及诉讼的理论等。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压抑了法理学的发展,关于法律基本问题的不同主张和争论减少了,但对某些具体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论争论仍然存在。

  比如,对复仇问题,儒家学说支持复仇,先秦法家学说则反对复仇,秦汉以后法家对复仇有不同的理论主张,并由此导致不同的制度。

  此外,对于同罪异罚和异罪同罚、是否应亲亲相隐等问题都有不同的理论主张。

  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西欧中世纪的特点是教会的统治。“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

  世界观”D,“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

  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因此,当时的法理学思想和宗教神学思想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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