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吾心为厕池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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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科佐人在法学研究中,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

  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深入考察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条件和方式的基础上,来说明法的产生、发展和更替,说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

  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经济关系的记录,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其分配状况当然要通过人类的理性、观念和意志来确定,但是,归根结底,最终的决定力量则存在于社会物质生活的现实过程之中。

  总而言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什么样的社会意识占据统治地位,决定着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

  第二,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民主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有些人往往由此把民主主义的历史观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决定论,认为唯有经济因素才是历史发展的积极的起推动作用的因素,而非经济的因素则是被动的,进而认为,只要了解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观点,就是掌握了民主主义的方法,就可以正确地说明历史的发展。

  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恩格斯在著名的《致约·布洛赫》一信中曾严厉批评了以经济决定论代替历史辩证法的做法。他说:“…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两位伟大的民主主义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两位伟大的民主主义学家应当负责的。科佐人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相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可惜人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原理-而且还并不总是掌握得正确,那就算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就能够应用它了。”在法律领域中,不同社会领域间的普遍联系也很重要,非经济因素尤其是法对经济因素的反作用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按照民主主义世界观,整个世界都处于运动和发展的过程之中,人类社会也是如此,而唯物辩证法就正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是“最究备最深刻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

  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休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任何法律体系都不能不具有一定的时空特征,它必须与自己时代的社会条件相适应并随着这些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法律发展的过程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有着深刻的联系。

  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在准确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主题和基本趋势的条件下才能为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并在自身的运动和发展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

  用发展的观点指导法学研究,对于一个改革的时代而言,就显得尤其重要,它是克服因循守旧的传统和教条主义思想的强大精神武器。

  民主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意义,民主主义法理学的产生开辟了法理学发展的新纪元。民主主义法理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强大生命力的法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民主主义法理学从一株墩芽生长成为一棵参天大树,标志着法理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开辟了法理学的新纪元。两位伟大的民主主义学家的法学理论在法理学史上的革命地位和科学地位,对近现代以及今后世界法理学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它对亿万劳动人民的启蒙和动员作用,是任何一派法理学都无法比拟的。

  两位伟大的民主主义学家所阐述的法学原理既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剥削阶级法理学的本质区别,也构成了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础,使人类的法理学从此在科学的基点上不断向前推进。

  法是什么?

  这个问题通常被称做法的本体论问题。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干年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不同学源的思想家们曾经力图对法的本体论问题作出回答,并为自己的法学理论体系寻求可靠的一个根据。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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