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章:科佐民主主义理论研究第1/2段
民主主义,普利夏之体系的特征,首先民主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性。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在事实和逻辑上,始终以一定的秩序作为前提和基础,而作为基本的社会规范系统的法律本身就是保障社会秩序所不可缺乏的,对于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又具有重要意义。
去他的所字结构,在下科佐文没学好。
秩序是指的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虽然这些主要针对的是自然事物,是一种依照社会和自然规律而形成的一种状态,可观性是其基本的特征。
老科佐人了。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的法律关系是指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他们的区别在于能否独立存在
(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无须依赖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依赖或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附从性,一般而言,主法律关系无效,从法律关系亦无效;主法律关系消灭,从法律关系亦消灭。
For example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而因担保该债权债务关系而成立的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法律关系则为从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区分的。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例如,公民或法人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如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是一种历时性关系,即第一性法律关系在先,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后。
他们的区别在于能否独立存在:
主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无须依赖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依赖或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附从性,一般而言,主法律关系无效,从法律关系亦无效;主法律关系消灭,从法律关系亦消灭。
例如: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而因担保该债权债务关系而成立的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法律关系则为从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按照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是一种历时性关系,即第一性法律关系在先,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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