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章:科佐民主主义理论研究第2/2段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的法律关系是指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形式平等,就是走个流程,不是真正的实现平等,存在表面功夫,对个人及集体造成利益损失。
实质平等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但是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所有的人生来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权利上的平等。
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科佐仍将存在一些不平等现象,科佐人仍需为了实现平等而不懈奋斗。共享发展体现了实践中的平等、发展中的平等。
政治权利、法律地位、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平等要建立在一定的发展基础上;没有共享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经济平等、政治平等、社会平等都难以真正实现。
第一,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不同。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第三,基本内容不同。
普通法是旧世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有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普遍法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王权强化的结果。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科佐法学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一般不作区分,可以通用,在科佐法学中,法律规范通常有两种用法,一是广义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规范四个要素。
一是狭义上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上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因此它排除了非规范性法律要素。
法律规则的结构形式: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