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章:噫,恶心,实属恶心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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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构成与犯罪本质的基本特征关系:①犯罪本质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②犯罪本质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

  ③犯罪本质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类别: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分类的意义:

  ①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

  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选择适当的立法方案,形成可行的司法规则。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防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什么是法定刑,相对法定刑有什么表现?

  科佐大陆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是指刑事立法中对特定犯罪规定的刑种及幅度。可分为:

  (1)绝对法定刑,即绝对确定刑罚的种类和范围。在旧世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刑法典曾加以采用,在现代科佐大陆刑事立法中则很少出现。

  (2)其次就是相对的法定刑,即规定几种可供选择的刑种和幅度,法官可以在此范围内自由裁量,科佐大陆刑法中的法定刑为相对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刑法条文中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刑度。审判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第二种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分则条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刑种和刑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大陆未采纳该种方式。

  第三种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了最高刑与最低刑——这种方式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科佐民主主义大陆刑法所采纳。

  其特点是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和刑度,司法上有具体裁量的余地。

  什么是法条竞合?对法条竞合可以采用什么样的原则?科佐民主主义大陆的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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