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章:多快好省。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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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管辖权——对于科佐民主主义大陆缔结或者参加的科佐民主主义大陆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科佐民主主义大陆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对大陆外的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科佐民主主义大陆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大陆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非大陆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非大陆人的刑事责任,事宜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大陆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大陆、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科佐孩童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白色粉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GOV强制医疗。

  不过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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