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章:牛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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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佐案例李某与王某是同事。李某想买一台电视机,并请王某帮忙。刚好王某的弟弟有台电视机想卖,王某告诉李某后,李某表示想买。

  当天下午,王某的弟弟将电视机带给李某,李某看货后商定价格为1800元,并当即付给王某的弟弟1200元剩下的600元王某的弟弟告诉李某交给王某代收,由王某转交给自己。

  李某将电视机搬回家以后,有人说该电视机型号太旧了,不值1800元,李某遂向王某提出退货还款,但王某的弟弟不同意,并说:“你如不想要,可以卖给别人嘛。”

  李某遂将该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得到价款1500元,比原价少300无。

  李某提出该300元差价应由王某的弟弟承担,双方争执不下。问:

  李某和王某的弟弟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为什么?

  买卖关系成立。电视机从李某接收电视机开始,虽然卖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这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有失公平,但合同还是有效的,需要买方对自己权利进行申诉。

  王某与李某在该买卖活动中存在什么合同法律关系?王某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负有什么义务?

  王某和李某间只是单纯的介绍人关系,王某并没有在合同中收取任何费用,没有法律义务,但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人出现。

  李某将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李某与寄售商店之间是什么合同关系?寄售商店应以谁的名义办理出售电视机的事务?

  李某与寄售商店是一种委托关系,寄售店应以李某的名义办理电视机的事务。

  300元差价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差价可以通过电视机价值证明李某和王某的弟弟之间的合同有失公平,应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在李某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可以提起诉讼。

  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将其所有房屋7间出租给乙开办餐厅,期限三年,自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租金每月4000元,若有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8000元,乙不得转租。

  2008年4月1日,甲准备将房屋卖给丙,甲将此事通知了乙,乙未作任何表示。2009年7月20日,甲和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09年12月,乙另开设一酒楼,遂将租赁的该7间房屋交给丁使用,每月收取租金5000元。

  该案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

  该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甲和乙的房屋租赁关系,甲和丙的房屋买卖关系,丙和乙的房屋租赁关系,乙和丁的转租赁关系。

  甲、乙签订合同后,若2008年4月1日乙未付租,金,甲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不得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就支付期限没有约定的,其租赁期间一年以上应知了乙,乙未作任何表示。2009年7月20日,甲和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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