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章:真的不会?学!第1/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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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不当得利只针对财产性利益,侵权行为则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之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保有无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对侵权的处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使权利回复到未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损人利己”应当是侵权行为,而不是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相对性的例示——甲在深山捕获白候,于1月10日卖给天桥卖艺人乙,约定2月1日交付。1月15日,丙趁甲疏于保管盗取该猴。一个月后丙盗猴之事被查获。因甲不能如期履行,致使乙不能如期履行,丧失营业收入1000元。

  问:

  1)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物上返还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2)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甲不行使对丙的权利致使影响乙的利益时,可代位行使甲对乙的权利;

  3)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无权利,除非丙的盗窃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现有高档衬衫一批,单价150元,交款即购,数量不多,欲购从速——该要约可以撤销。

  甲向乙于8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又反悔欲撤回,于8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8月5日至乙处,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8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8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赵某在甲市向乙市的钱某发出一封e-mail,称自己有一套家庭影院,欲以8000元的价格转让,钱某遂给赵以e-mail表示:自己愿意买,但价格能否有优惠?赵随即以e-mail表示:价格可降到7200元,并提出应签订一份合同书。钱某收到后即草拟一份合同书,自己签字后寄给赵,适逢赵出差,其秘书便以特快专递给赵把合同书寄去,赵遂在丙市签字。另知,赵之住所地为丁市。则本合同之成立地点为——丙市。

  要约中可以撤销——“现有高档衬衫一批,单价150元,交款即购,数量不多,欲购从速“

  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我厂生产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 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要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甲向乙于8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又反悔欲撤回,于8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8月5日至乙处,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8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8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甲在某媒体上做广告,出售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所载商品售与最先支付现金的人。“这属于要约。

  商业广告不一定属于要约邀请。

  甲在路边伸手拦下一辆出租车属于要约。

  甲给乙发信件称:“我有一批钢材出售,每吨200元,三月内回复有效。“在三个月内,丙给甲回电表示接受报价乙在三个月内将款项汇给甲,并通知甲自己已做好收货准备,这种行为属于承诺。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要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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