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章:真的不会?学!第3/4段
标的除作为合同标的之外,在法律概念中还有诉讼标的和执行标的。)
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
选择之债——并列了多个标的
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
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广义的有形财产则包括企业的资金、资源、产品、设备、装置、厂房、人才信息等一切生产要素在内。总得来说,有形财产就是有一定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财产(Intangible assets):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荣誉等。无形资产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市场上可以进行有偿转让,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利润。因此对无形资产采取保护措施,制订积蓄方案,是防止其流失的重要手段。)
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财务之债可分为:
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
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
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同种类)。
特定物的把握:天然的特定物
特定化的种类物——特定化的方式:交付、选择、标记。
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一张名画、一件古玩等。
当然这种分类是相对的,在种类物中,经过特别选定挑出来的物,也就成为特定物了。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特定物在交付之前灭失的,可免去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因其交付已为不可能;而如果交付的是种类物,则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除非同种类物已全部灭失。
丧黑福造狂喜。
区分意义: A、特定物之债在履行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构成履行不能,债权人不得主张继续履行。B、丧失特定性、丧失物权。(10台电冰箱藏在100台里)。
五、主债——可以独立存在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主债的存在方能存在的债。
区分意义: A、主债不产生,从债不能产生.B、主债变更、消灭,会引起从债变更、消灭。
六、受强制力保护之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
自然之债——科佐民主主义大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
2005年3月1日我向你借款100元,并给你出具借条,约定在2006年1月1日偿还。但是到期后我没有偿还,你也忘记此事没有向我主张偿还。
2008年2月1日,你突然发现我当初给你的借条,向我主张债权,我说我没钱还你,随便你怎么着了。
于是,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偿还借款100元。最终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你的起诉(请注意,这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只是程序法意义上的驳回,驳回诉讼请求却是针对实体意义进行驳回,也就是说我根本不欠你的钱才可以适用驳回诉讼请求)。
在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后,你和我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实体上并没有消灭,但是得不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成为自然之债。
但是,后来我良心发现,主动给你写了个新的欠条,说在2008年4月1日偿还你的100元借款。这个时候,我们之间的债,由自然之债转换为法律之债,你在2008年4月2日之后,可以起诉我,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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