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章:真的不会?学!第4/4段
区分意义——A、受强制力保护之债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具有受领力。B.自然之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受领力。
十二年前,某农村信用社曾经贷款1万元给王某办养鸡场。最近,该信用社在一次呆账清查工作中,查出了王某的该笔贷款尚未偿还。于是,该社便拟了一份书面证明材料请王某签字确认。此材料的内容是:王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某农村信用社贷款1万元,该款尚未清偿。
王某见材料内容属实,便在此材料上签了字。随后,该社便以王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清偿该笔贷款,同时清偿利息3万余元。
原告信用社认为,此证明材料表明,王某对信用社所享有的1万元债权放弃了时效利益,已作出了新的确认,所以,1万元债权已从自然之债转变为了正常之债,在其与被告王某之间已经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王某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王某则认为,此材料仅仅表明其对1万元债权存在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可,并不能说明其放弃对此债权所享有的时效利益,因此,自然之债并未转变为正常之债,从而也就不存在什么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王某签了字的那份材料是否足以产生使自然之债转变为正常之债的法律作用。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需要先了解两个法律名词的含义:诉讼时效和自然之债。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债权。
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内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则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本身虽仍然存在,但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依靠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权利,也即丧失了胜诉权。
享有强制力保护的债权称为正常之债,已丧失强制力保护的债权称为自然之债。
一、债权让与
(一)含义:内容不变主体变
(二)债权让与要件
1、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不同于票据法,票据本身的交付,权利转移生效)。
2、将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通常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效力:让与合同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是否通知债务人决定了债务人应当向谁履行债务)。e
效力--内部效力(债权人与第三人)
1、债权证书交付义务(如借条
商法规定之外的债权的证据。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本身的瑕疵,如时效届满、债务人抗辩权)。所以一般债权转让会打折(风险折扣)。
3、部分债权转让形成按份债权。
4、从权利随之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血汗钱“)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又各合同中.债权转让并不当然产生情机完全调出质债加储名面的前用
1、积极要件
(1)在客观上,要有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存在。
(2)主观要件,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物
(3)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没有法定和约定)
2、消极要件
(1)违法事项不构成无因管理心
(2)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的事项不构成无因管理
(3)基于道德或宗教上的原因而管理他人事物的,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3)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有利于被管理人)判断标准:明示或社会观念2)谨慎管理义务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被管理人(本人)义务
(1)被管理人应当就管理人,因为管理行为所支出的费用、所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债务进行偿付。
偿付义务一—联系性;必要性。
无报酬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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