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章:我要困觉第1/2段
选择之债一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
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一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不存在选择权问题。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
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一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
种类物之债一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
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特定物的把握:天然的特定物
特定化的种类物一特定化的方式:交付、选择、标记。
区分意义:
A、特定物之债在履行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构成履行不能,债权人不得主张继续履行。B、丧失特定性、丧失物权。
五、主债-可以独立存在的债:从债一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主债的存在方能存在的债。
区分意义:A、主债不产生,从债不能产生。B、主债变更、消灭,会引起从债变更、消灭。
六、受强制力保护之债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
自然之债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务。
区分意义:
A、受强制力保护之债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具有受领力。
B、自然之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受领力。
一、债权让与
(一)含义:内容不变主体变。
(二)债权让与要件
1、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不同于票据法,票据本身的交付,权利转移生效)
2、将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通常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效力:让与合同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一是否通知债务人决定了债务人应当向谁履行债务)
效力一内部效力(债权人与第三人)
1、债权证书交付义务(如借条)一商法规定之外的债权的证据。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本身的瑕疵,如时效届满、债务人抗辨权)。所以一般债汉转让会打折(风险折扣)
3、部分债权转让形成按份债权。
4、从权利随之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血汗钱“)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转让并不当然产生债权人完全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果。
效力一外部效力(第三人与债务人)
1、抗辩权延续
(1)含义:在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对债权
(2)诉讼当事人的排列:因抗辩权发生争议,第三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原债权人为第三人。
2、抵销权延续
(1)在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可以向新债权人抵销。
(2)前提条件:
A、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
B、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否则债务人可直接对原债权人抵消。
二、债务承担
1、含义:是指第三人根据债务承担的合同承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2、两种合同形式:
(1)债务人与第三人签务承担合同;
(2)权Xx与xXx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我合同法没有规定)。
3、分类:
(1)免责的债务承担:
含义:在债务承担的范围之内,债务人的债务转让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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