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章:我要困觉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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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并存的债务承担:由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科佐大陆合同上的债务承担指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免责的债务承担。

  4、债务承担的要件

  (1)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一效力待定

  (2)征得债权人同意(追认)一自始有效,不同意(否认)一自始无效。

  5、效力

  内部效力:债务人一第三人

  (1)部分债务承担的形成按份债务。

  (2)从债务随之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部效力:第三人一债权人

  (1)抗辩权延续: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辨权,新债务人(第三人)可继续对债权人主张。

  (2)诉讼当事人排列:债权人为原告,第三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3)无因性: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仅以债务承担的要件为前提,而与债务承担的原因无关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1)含义

  (2)引起原因

  1、合同约定

  2、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概括承受

  (1)继承

  (2)法人的合并

  (3)法人的分立-对债务的承受:有外部约定按外部约定:无外部约定连带关系;内部约定内部效力。

  (4)租赁物转让一买卖不破租

  (3)不得转让的情形

  1、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2、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具有人身专属性)

  第4节债的保全

  (1)概念:是指债之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维持。

  (2)特征:

  1、旨在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充实。

  2、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

  3、弥补了债权相对性的不足。

  (3)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

  1、前者:效力基础-债权的对外效力(自我保护一又被称为债的普通担保)后者:效力基础一担保权效力(从权利保护一债的特殊担保)

  2、债权保护的递进体系:自然之债-法律之债一保全一担保

  (4)债权人的撤销权

  1、含义:是指债务人向第三人处分其财产,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撤销该处分财产行为效力的权利。

  2、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

  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的时间要求:债权产生后、债权消灭前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要求:主观标准一年,客观标准五年

  (2)债务人实施了使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小于70%)转让其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30%)收购财产:放弃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小于70%)转让其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30%),收购财产时,撤销权的行使以第三人恶意为条件。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由债务人、第三人举反证

  3、撤销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

  A、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B、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诉讼第三人为受让人

  C、撒销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额与处分额就低不就高)

  D、撤銷的后果:第三人取得财产的应向债务人返还,再由债权人。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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