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章:枯燥而又臭屁的学术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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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要求时,以法律规定和必要的事实条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次债务人不等于第三人,第三人的外延比次债务人广。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有所规定。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要求时,以法律规定和必要的事实条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代表者签订合同双方都对另一方有义务,而并非只是单方向的义务。

  但也由此而容易导致一些纠纷和矛盾。

  因此,法律特地对于双务合同的抗辩权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了分类,以便涉及到双务合同纠纷时,能够更加快速的处理。

  2007年12月1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全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全某将位于某地段的临街铺面出租给原告李某使用,租金为1390元/月,租赁期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租金提至1600元/月,租赁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金按年租金的20%计算,同时终止合同。

  2011年10月31日,被告全某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对铺面进行停水停电并拆除出租铺面的卫生间。原告李某因无法正常使用该铺面,为清理积压物在街上摆卖货物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600元,并于2012年5月15日另行承租铺面进行经营。双方在未能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恢复承租铺面原状,退还停业期间的租金12800元,并顺延租期10个月,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缴纳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合计54440元。

  被告全某辩称,出租铺面停水停电均不是被告的行为导致的,铺面停电是因线路老化,原告在承租期间应当负责该铺面的日常维护。被告拆除卫生间是根据市政局关于改善城乡风貌的通知进行的,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至今仍未将货物全部搬离铺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租金,为此,被告全某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至退出铺面止,并支付违约金3840元同时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全某应当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1月23日续签的《租赁合同》;被告全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恢复门面水电、恢复门面内的卫生间的使用;二、被告全某应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3840元;三、被告全某应返还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6月份的租金8800元给原告李某;四、被告全某应赔偿原告李某支付的城建管理费600元;五、从2012年7月起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每月门面租金500元至恢复门面的通水通电、恢复门面内卫生间的使用止;六、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反诉原告全某要求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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