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白零五章:人和人不一样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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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科佐民主主义大陆,法律方法不属于“大众化”的方法,而是种专业的、需要专门训练才能掌握的职业方法。

  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套精致的法律技术或艺术,使得法律共同体成功地捍卫了现代法律的自主性。

  问题是你妈和你老婆同时在水里抽筋你救谁?

  按照科佐法律人的思维,(案件此时的已经到了可能构成犯罪的程度)你与女友再好都没有义务——仅仅是构成道德上的谴责。

  但是如果是母亲,不仅仅是道德、责任与义务,还有就是已经违法。

  《科佐民主主义大陆药品管理法》旧规定是按照假药规定——后来2019年是改为对该药品进行管制。

  法律方法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职业伦理等方面。

  一个人经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

  (1)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治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救济程序。

  (2)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3)解决争议: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的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对错、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标准。

  在司法中,法官的目光将在事实与法律秩序的相关部分之间“来回穿梭”。这构成了当今法律适用的普遍特征。

  法律人的思维要义——

  (1)合法律性优于合道德性比如盗贼被活活打死是不对的是不合法的。

  (2)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3)复杂优于简约——不要怕麻烦,只要进入程序就一定要保证正确性。(所以就是要尽可能的解决的话就是要协商,协商不了的再说。)

  民刑交叉案件——一审就在省高院,但是被发回重审——前后经过四年——终审判决胜诉——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启动——成功。

  (4)形式优于实质

  (5)程序优于实体——进入诉讼之后,这时候实体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程序。过了程序上的时效之后也就是失去了效果,但是在实体上,是自己的钱永远是自己的。时效——程序大于实体。过了时效,科佐警察就不能再追究。

  (6)严谨优于标新——芜湖

  (7)谨慎超于自信——不要过于自信。真实的案件永远比法律条文精彩得多。

  (8)论证优于结论——为什么得出一种结论——拿出法律依据来进行论证。现在法官的结论要求不仅仅是结论,要包括论证。模拟法庭的经验。

  (9)逻辑优于修辞——马卡洛夫狂怒,要有推理以及逻辑。华丽的辞藻有一个屁用。

  (10)推理优于描述——不要光说对于案件的描述——应该多说说一下推理——别人不知道的。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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