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55章 财务改革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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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虑间,张苍,田叔,吴公三人已是来到了殿内:“御史大夫臣苍、少府臣叔,廷尉臣公,谨拜陛下。”

  见人都来齐,刘弘只好先放下思虑,轻挥挥手,示意王忠拉来几只筵席,请三人就坐。

  三人谢礼安坐之后,刘弘的目光在田叔身上稍停留片刻,随即面向张苍道:“今日常朝,朕所言及之事,御史大夫当尽快处置。”

  对于御史大夫内部的审查清理,根本就不是刘弘地主要目的——御史大夫内部究竟有多少贪官污吏,刘弘一点兴趣都欠奉。

  说到底,在电子信息网络没有普及的时代,惩治贪官,杜绝贿赂的唯一办法,就是说朱重八剥皮实草,用高压政策威慑官僚,使其不敢再犯。

  但历史已经证明,朱重八的路子,也同样走不通——老朱一死,官僚阶级触底反弹,带着多年来乘机的怨恨和憋屈,报复性的受贿贪污;比起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

  汉、唐都曾为人不齿的‘冒名顶替武勋’‘以民首为虏首’等操作,在晚明几乎变成了常规操作。

  所以,刘弘根本没有指望靠自己的一张法令,就彻底杜绝贪污受贿——在汉律之中,受贿本身就不违法;违法的是贪污。

  说具体一点就是:中央下达了‘修造水渠’的人物,官员收了某人的钱,就将这个‘工程’交到了此人手中;那只要最终,这段水渠保质保量的建成了,中央就不会在意这个官员从这件事里收了多少钱。

  也就是说,只要本职能做好,那这种收人钱财,就属于‘受贿’的范畴,顶多被舆论所不齿,并不会触犯律法。

  那什么样的‘收钱’,才会触犯法律呢?

  同样的例子,中央要求某地修建水渠,官员为了牟取好处,将中央拨下来的‘修渠专项款’给吞了,导致最终建造出的水渠质量出现问题,这就会被法律制裁。

  为了私利吞国家的钱,并因此影响了中央下达的任务,这就属于‘贪污’的范畴;这种行为,便是御史大夫派往全国各地的‘采风团’所要关注,并上报朝堂的。

  正常情况下,御史大夫发现这种状况后,并不会直接报给朝堂或者皇帝,而是查一查这个官员的底细,找出此人的举荐者——在汉室,具备举荐资格的最低标准,是‘秩二千石’!

  这就使得,几乎所有的举荐者,都是地方郡守!

  找到这位‘贪污’官员的举荐者之后,御史大夫就会以个人的名义,修书一封,送往这位封疆大吏,隐晦的将此事的概要表达出来:公举荐的某某官,似是不修私德啊···

  得到御史大夫亲笔所书的‘私人书信’,绝大多数情况下,举荐者身为地方郡守,都会为了乌纱帽,而为此事给出个交代。

  ——要是心软一些的,就会让贪污官员辞官,回家种田。

  心硬一点的,更是直接让贪污官员‘羞愧自杀’!

  对于‘受贿’和‘贪污’,刘弘大体上还是比较认可此时的价值观的——尤其是在屁股真正放在皇位之后,刘弘愈发渴望出现一个和珅那样的‘奸臣’了。

  能在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按时按量完成国家交代的任务,对于封建官僚而言已经足够了,刘弘也不指望更这位‘贪污’官员的举荐者之后,御史大夫就会以个人的名义,修书一封,送往这位封疆大吏,隐晦的将此事的概要表达出来:公举荐的某某官,似是不修私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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