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境突围 第六十二章 实习做法务 学习起草法律文书第1/2段
吴达城一直有个梦想,是做律师,可惜,财政学专业,加法律大专毕业以后,国家规定,要本科才可以考,但是自学考试本科考了好几年也没有考上,后来,只能上成人高考,终于拿到了本科文凭。但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太难,又考了几年,还是没有考上。
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做经商创业,这个古代人看来,是最末等的行当。士农工商,商人其实是挺悲惨的。而且也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多年前,他和人合伙开了一家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但是却遭受了当地政府的欺骗。
他们公司买的厂房,其实当时卖方是将土地证抵押在银行,也就是和房子一起抵押的,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个房子买卖之前,需要买受人和银行之情,如果,违背诚信的行为,将要一比三赔款,如果当时买的房子是一千万,卖方就应该赔偿三千万,但是要真正赔到钱,难度是很大的。
所以他只能实习做法务,学着起草各种法律文书。随着个种错案的发生,亡者归来案的曝光,法院的公信力,法院判决的公正信,受到了舆论及各界的质疑,国家也出台了法官终身负责制等等措施,也抓了一大批吃拿卡要的法官,但是,公正问题,还是存在了很多的争议。
行政诉讼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南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南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标准厂房B区2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邮寄地址:江南市江边镇滩上村3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南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电话:81827****,传真:8275****地址:江南市某某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江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裁定书编号: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苏0211行初某号行政裁定书。
第三人:江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南市某某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的事实、法律依据、法理:
上诉人不服原行政裁定书。认为原行政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有瑕疵。认定事实也有瑕疵。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撑。有生搬硬套的嫌疑。
上诉人认为:1、本案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江南市某某人民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文欠妥,认定的事实不合理,没有引用行政复议条例相关法律依据,行政行为未送达行政行为相对人及相关人,应认定为当事人或相关人不知情。运用的是法条的扩大解释,还是缩小解释也未解释清楚。
2、本案土地证的分割行为,是否确实违背了地随房走的原则,是否确实违法。是否可以引用行政复议法中,该送达的法律文书,一旦未送达,视为该行政行为相对人或相关人不知情的法条,从而没有过诉讼时效。
3、该土地证颁发行为是直接颁发给江南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三人即惠山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开始就对上诉人有欺诈隐瞒的行为,根本不存在送达给上诉人的行为,上诉人根本无法知情,至于后来的拍卖,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已经人去楼空,是否可以留置送达及公告送达也是有争议,从而认定上诉人知情,更加是不符合法律推理的要求的。推理得出来的结论不一定是正确的。
此裁定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上诉人认为,本次行政诉讼并没有过诉讼时效。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表示,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32个试点地方和部门顺利完成了试点任务,初步建立了一套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制度机制,给执法人员戴上了“紧箍咒”,划下了“标准线”,确立了“新思维”。乱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和执法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形成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面推行打下良好基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三项制度”之一。
这都说明一点,行政执法需要有一套严格的审核制度,这里面的审核就是预防冤假错案,乱执行的发生,某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有无通过:不给当事人饭吃,有无责令当事人脱衣服,采取冻饿的手段,有无用家属的安危进行威胁,逼当事人签署显失公平的担保书,有无逼迫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写遗书,交出家门钥匙等,对粗暴执法的失望甚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上诉人认为,本次行政诉讼并没有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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