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假亦真第1/2段
第二天。
上午,金城律所。
“雁秋,姜斌案件相关的检索怎么样了?”
陈雁秋显得有些沮丧道:“关于‘假离婚’、‘骗离婚’的法律法规、学术观点我尽可能查找了,也查到了一些案例,只是与我们这个案件相似的并不太多~”
万良辰点了点头,说道:“这种极端情形想必不多见,你找马小玲定一个下午四点的会议室吧,到时跟袁律师、慕律师讨论一下~”
陈雁秋答应了一声,朝着前台方向走去。
……
下午四点,会议室。
万良辰先跟袁强、慕雪、陈雁秋随便聊了一会儿,才进入正题。
现代律师职业虽然是舶来品,外人会觉得律师比较严肃、有些不近人情,其实同事之间大多相处融洽,在一起也能谈笑风生,那种一板一眼的开会状态或许只能在影视剧里看到,这其实是编剧对律师群体的刻板印象,当不得真。
万良辰道:“这个案件的情况大家都清楚了,雁秋先来报告一下相关法规、案例和学术观点,我们边听边讨论,尽快商定一个思路来。”
陈雁秋没料到万良辰竟然搞突然袭击,顿时有些慌乱地站起身,但看到众人鼓励的眼神后,硬着头皮道:“承蒙各位抬爱,那我就先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就当是抛砖引玉了哈~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可以随时打断我,咱们及时探讨。”
说着,陈雁秋走到白板前,拿起油笔,写下两个字,分别是“假”和“骗”,然后转过身道:“从当前掌握的证据以及男方的陈述来看,我们要搞清楚二人的离婚行为,究竟是‘假离婚’,还是‘骗离婚’。当然,这两个词都不是法律概念,咱们逐一来分析:
呃,首先是‘假离婚’。所谓‘假离婚’呢,又可以称为通谋虚假离婚,也就是男女双方并没有真正离婚的意思,但是形式上已经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的行为。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本不想离婚,但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的目的,比如说获取买房资格、逃避债务等等,就相互约定暂时离异,待既定目的实现之后再复婚的一种离婚行为。”
陈雁秋见大家听得都很认真,就慢慢地恢复了自信,语句也流畅很多。
“大家都知道,在我们国家,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男女双方应否离婚的标准。那么,在‘假离婚’中,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夫妻感情其实是正常的,或者说还未完全破裂,因而离婚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认为离婚只是形式上的,或者是暂时性的,实质上并没有永久性解除夫妻关系。有一些人离婚后,双方仍然“貌离神合”,保持来往,甚至继续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出现在亲朋好友面前,期待的目的达到或条件成熟后,随时准备复婚,外人是不知道他们曾经离过婚的。
众人点头称是,陈雁秋继续道:“我昨天查了一些案例,看到有一些‘弄假成真’的,被‘背叛’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也有主张撤销的,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大多是以败诉告终。
在实践中,有一些学者认为,‘假离婚’是一种欺骗离婚登记、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应认定‘假离婚’无效。在我国台湾地区,如戴炎辉、戴东雄、高凤仙等,都将通谋虚假离婚或通谋虚假意思表示,作为协议离婚无效的原因。被称为‘中国民法第一人’的史尚宽先生也认为,通谋虚假为意思表示的离婚,应为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岂不是说,我们也可以援引理论学说来说服法官认定姜斌和柳梦婷的离婚无效?”慕雪疑问道。
陈雁秋摇了摇头,清了清嗓子道:“早在2003年,民政部办公厅就有过一个复函,他们认为,以假离婚、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为由,请求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最高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也明确指出:‘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一旦领了离婚证,就产生了离婚的法律效果。由离婚导致的一切后果,都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受了。”
陈雁秋言毕,在“假”字上打了一个叉,说道:“很显然,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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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一些学者认为,‘假离婚’是一种欺骗离婚登记、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应认定‘假离婚’无效。在我国台湾地区,如戴炎辉、戴东雄、高凤仙等,都将通谋虚假离婚或通谋虚假意思表示,作为协议离婚无效的原因。被称为‘中国民法第一人’的史尚宽先生也认为,通谋虚假为意思表示的离婚,应为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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