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 运河第3/3段
接着是奖励措施。为了鼓励押运官员恪尽职守,宋朝对漕运人员设立了一系列的奖励措施,例如押运盐等易损之物,如果在途中散落遗失的数量小于规定的数量,那么参与这次押运的所有人员将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奖赏。再例如对于押运数年皆不犯错的人,宋廷也会给予不同程度的奖赏,对于一年不犯过错者,通常会给予减少磨勘和钱财的奖励,对于五年不犯过错着,除了给予钱财奖励还会直接提升其官职。
最后是惩罚措施。
在运输途中,宋廷是允许物资出现损耗的,规定汴河粮纲每八千硕,允许抛失四百硕以下,但是如果超越了这个限度,便将会受到徭役的处罚,因此一些押运人员往往在抛失过多的时候,会直接将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的所有物资都抛弃,然后谎报天灾,从而避免受到处罚。这种行为的存在极大的浪费物资,宋廷自然是知晓押运人员的所作所为,但出于之前法规中并没有描述这种行为,所以一开始此风盛行却也没有办法依规处罚。后来,针对这一弊病规定“自今如有抛失舟船,其殿侍、军大将信纵有申报患状,并不免抛失罪名”。如遇恶劣天气,遭遇沉船也要极力抢救物资,且“如救及分,别无侵欺者,原其罪”。
具体抛失官物的处罚,以及审计机构人员的责任,《宋会要辑稿》中有详细记载:
“诸押纲人、部纲兵级、梢工失觉察盗易欺隐本纲及本船官物,事虽已发而能自获犯人者,除其罪。二人以上同犯,但获一名亦是。诸纲兵级和雇人同。博易本船官物,罪至徒;杖罪两火同。地分催纲、排岸巡检、县尉司干系人失觉察者,杖一百,命官减二等。三十日内能获犯人者,不坐;二人以上获一名,亦准此。”
然并卵,正如吃饭穿衣是人的最基本的需求一样,看着可爱的小钱钱白白地从自己面前走过,实在是对个人品格的极大考验。遗憾的是,古今中外,许多人没能通过考验。
即便宋太祖自立国初期就定下了“独于治赃吏最严”的基调,不仅依据律法严惩犯赃官吏,而且还通过任官制度加强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非死罪犯官员在叙用、擢升磨堪、举荐和致仕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但再次然并卵,君不见即使明太祖法外用刑“剥皮楦草”,也并未使明朝的吏治清明到哪里去。再说了,宋朝的官吏表示,咱用得着贪腐吗,随便做些生意,接受些投献的土地,再加上朝廷优厚的俸禄(对于高官来说),根本不用做那些下三滥的事儿。
但是,没有了外快,工作起来似乎老是感觉缺少了点什么,就像加班没有加班费一般,让人提不起精神去做出一番成绩来。再加上,宋朝官制叠床架屋,好像很多人都管事儿,又好像很多人都不管事儿,推诿扯皮实在是再常见不过了。
为此,宋廷承袭唐制,设工部和都水监以专司河湖管理与治理,行导引水源、清理淤积、加强防汛、植树护堤之责,倒也收到了些效果。特别是关于运河的治理,往往都是皇帝指名某某大臣直接处理,再想推诿也不敢糊弄皇帝老子。一旦有失,必然是京畿震动、官民忧惧的大事,不好好干就是在拿自己的前途和小命开玩笑了。汝以为老赵家的刀不利乎?
因此,当方仲永乘船沿运河一路北上到山阳,溯淮河而上至盱眙,再过淮河北岸的泗州时,就算是进入了隋唐大运河的精华段——通济渠(汴河)了。
用后世的说法,这汴河就是十足十的“黄金水道”。河中往来船只络绎不绝,岸边所植树木也都养护得当,河水也甚是清澈,间或还有游鱼掠过。繁忙而不混乱,环境治理的也不错,看来天子脚下就是不一样呀!(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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