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章 赵琳的威力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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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薇,明天开庭我不能去了,你知道原因的,我不方便露面,就全靠你自己了,挽回自己的尊严,把陈勇成功送进去,就看你的造化了。”
“我知道,莎莎,你不后悔嘛?毕竟曾经的老公。”
“不后悔,真正后悔的是我嫁错人了,人生没有彩排,现在我只想踏实的跟郭飞在一起,我帮不了你,实在对不起。”
“没事儿,这本来也是我自己的事儿,怪不了别人,只怪自己大意了,被陈勇占了便宜,明天我会全力以赴的,你放心好了。”
廖莎觉得郭飞真是厉害啊,那段记忆删除真是干净,但也觉得郭飞可怕,会不会以后对自己做同样的事情,自己跟着他到底值不值得,现在还不好说,这也是自己的命,不论今后如何,只能傍着郭飞了,薇薇对不起,事到如今希望你别怪我,我也是迫不得已。
第二天,成都市高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这案子也不是什么特大的案子,也没什么人,稀稀拉拉的就是陈勇和薇薇的几个家属,还有就是薇薇的代理律师和我这边的代理律师赵琳,郭飞不愿意露面我也能能力,这个廖莎躲起来真怂,什么狗屁闺蜜,都是坑自己人,我静看这场好戏。
审判长是一个中年男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的审判长如果是庭长,而庭长的行政级别一般为处级,那审判长就是处级干部,如果其只是一般的审判员,那么行政级别一般为科级干部。
法官是对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的称呼,也就是一种职业名称,和检察官、警官是一样的。
审判长就有两种意思:第一种就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合议庭中担任主要审判职责,对该案审理负责的法官,就叫审判长,而其他合议庭成员就是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第二,审判长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一种职称,只有被任命为审判员两年以上才能竞争上岗审判长。其他的书记员、陪审员、辩护律师、这些职位都是辅助的,辩护律师的职责,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陪审员和书记员的职责我不是很清楚。
法官发话了。
“原告,请陈述你们的口供。”
薇薇那个律师是个带眼镜儿的女人,个子不高,从面相来看应该很便宜,不是赵琳的对手。
“2019年11月……我的辩护人在邀请被告于当晚在绿茵阁KV玩耍,期间,被告在醉酒状态下,对我的辩护人实施了强奸,由于是在KV的一个小包间,并没有旁观证人,也没有监控,在我的辩护人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只能任由被告实施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使用暴力威胁恐吓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贞操权,已构成强奸罪。原告陈述完毕。”
法官道:“被告,你陈述你们的口供。”
赵琳道:“我对原告的控诉持反对意见,强奸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不愿意与自己性奸而强行发生关系,女方对关系不情愿的心理,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原告说了,是原告邀请被告去绿茵阁KV玩耍,从主观上来说,不是被告的本意,我查了绿茵阁KV监控,在走廊上,原告和被告互相拥抱并亲吻着共同到旁边的小包间,原告并没有阐述自己是在醉酒或清醒的状态下被迫的,且没有举动表明有反抗的行为,甚至连半推半就行为都没有,通俗的来讲,女方不愿意必须明确表现出来,让男方知道。反而原告还很配合,任由被告进入小包间,期间还有一个细节,推开小包间的门是由原告主动推开的,原告所陈述的无力反抗在这里实属不能证明,很多女性在发生关系时,一点反抗都没有,事后诬告,有的说自己反抗了,说自己在发生关系时,推男方了,说不要,等等,这种半推半就的行为,不能给男方传递一种明确的拒绝信息,还造成一种暧昧的场景。给了男方鼓励,这种半推半就的行为不是强奸,监控中,原告是很配合的一种状态,没有半推半就的行为,当天测血液的报告显示,原告并没有喝酒,意识相当清楚,意志是一种心理状态,仅凭原告的口供不能确定,必须结合事件发生的地点、环境和被害人的前后表现以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我方认为员工的种种表现是自愿的,甚至严重一点说这是诬告,我方陈述完毕。”
双方论述持续了40分钟,唇枪舌战,那个薇薇的律师处处被动,也不知道那儿找的便宜货,专业性显然赶不上己性奸而强行发生关系,女方对关系不情愿的心理,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原告说了,是原告邀请被告去绿茵阁KV玩耍,从主观上来说,不是被告的本意,我查了绿茵阁KV监控,在走廊上,原告和被告互相拥抱并亲吻着共同到旁边的小包间,原告并没有阐述自己是在醉酒或清醒的状态下被迫的,且没有举动表明有反抗的行为,甚至连半推半就行为都没有,通俗的来讲,女方不愿意必须明确表现出来,让男方知道。反而原告还很配合,任由被告进入小包间,期间还有一个细节,推开小包间的门是由原告主动推开的,原告所陈述的无力反抗在这里实属不能证明,很多女性在发生关系时,一点反抗都没有,事后诬告,有的说自己反抗了,说自己在发生关系时,推男方了,说不要,等等,这种半推半就的行为,不能给男方传递一种明确的拒绝信息,还造成一种暧昧的场景。给了男方鼓励,这种半推半就的行为不是强奸,监控中,原告是很配合的一种状态,没有半推半就的行为,当天测血液的报告显示,原告并没有喝酒,意识相当清楚,意志是一种心理状态,仅凭原告的口供不能确定,必须结合事件发生的地点、环境和被害人的前后表现以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我方认为员工的种种表现是自愿的,甚至严重一点说这是诬告,我方陈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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