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九章 南征大理 定制《大诰》第1/2段
上章说到浩成与玄恩大师不打不相识,并且邀请玄恩大师在紫禁城传授浩成武艺。
话说大理国世子段世虎在北京城逗留期间,多次霸占强抢民女,一开始百姓报官,请求顺天府尹解决此事。结果顺天府尹却因怕事,一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浩成下令将顺天府尹与段世虎一同处死,并让刑部部长包永年兼任。而且浩成还按照历史上明太祖朱元璋的设置《大诰》的方法,也命刑部部长包永年与首辅范直清编制一本《大诰》,并在紫禁城门口设置登闻鼓。
登闻鼓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不管是达官贵人,还是乡野百姓,只要你是大宋子民,均有权敲击登闻鼓。所表达的诉求,不一定非得是军国大事,“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文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这就意味着,几乎每一个人,都能够举起棒槌,“咚咚咚”地敲响那面直达圣听的登闻鼓。
其次,目前浩成统治下的大明国的法律基本照搬了历史上明朝的法律。因为历史上明朝的法律相对最完善!例如《大明律》第一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明孝宗的修律,更将“版不因言杀人”写入律法权。
大明律是西方启蒙运动时期备受推崇的法律奠基,近代的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从《大明律》中受益颇多。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所以浩成也全面照搬,便成了这个世界的《大明律》,但有些地方略有修改(会在后续章节陆续体现出来)。但是浩成觉得《大明律》中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完善,因此命刑部部长包永年与首辅范直清编制一本《大诰》,作为《大明律》的补充。
其实《大诰》也是浩成照搬了历史上朱元璋制定《大诰》的事迹,只不过历史上的《大诰》里包含了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案例,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当时的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而浩成的《大诰》则没有案例,只有补充的律法。
其中规定如犯酷敛百姓,贪污税粮案;放卖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扰民,私吞商税案;谎报灾情,侵没赈济案;及其他等形形色色的贪赃受贿案,皆处以重刑!而起解官物,卖富差贫者,族诛!贪赃纳贿、说事过钱者,凌迟处死!盗卖仓粮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驿丞科敛驿夫,断趾枷令驿前!。
《大诰》中所列出的律法极严酷,已经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标准,从《大诰》中可知,大明国刚刚建立,为了惩治贪官,则复用刖足、斩趾、去膝、阉割等久废之刑,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
浩成规定:《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家有《大诰》者,所犯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而大明国各地的学校和甚至科举策试也会以《大诰》为题。
并且浩成下令百姓如需上访,只要手持一本《大诰》,一路上访,就会畅通无阻,途中更是无人敢拦,拦者不论皇亲国戚还是当朝重臣一律死罪。
但是浩成只是鼓励百姓上访,不准“越级绑缚”。也就是说,百姓在上访的同时,是不可以把上访涉及到的贪官污吏直接捆绑,押解到京城治罪。这是防止百姓公报私仇。因为有一些地方百姓,会假装响应皇帝的号令,把当地衙门的官员绑起来勒索钱财,如果不给,就威胁将其绑到京城让皇帝处理。
更有甚者,当地官员为了不丢掉自己的乌纱帽,严防百姓,造成了恶吏肆意欺压良民的现象,最终,就会造成没有人再敢越级上访了。
这就是人性,既要惩恶扬善,又要防止有的人“歪嘴和尚念歪经”!把好的制度给破坏!
但是这种方法只能治标不治本,因为自古以来,民斗官就没有赢过,很多官吏特别是胥吏,他们在百姓心中就是“地头蛇”,连新上任的官员都不敢招惹,更何况是普通百姓了。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财力、人力雄厚的大家族,又有谁有能力上访呢?就算逞一时之快,上报了皇帝,也犯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而大明国各地的学校和甚至科举策试也会以《大诰》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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