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不要忘了第3/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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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五,这……咋整……”老实巴交的老年汉子那见过这场面,只能把事给念过书的儿子。

  是啊,咋整成这样,不就是认亲吗?怎么还整成新闻发布会了?而且……他耳朵仔细听过去,处处都在针对他的假四姐啊!

  怎么回事?

  “马总,那你要捍卫你正当的权益吗?”

  “是啊,马总,在我们日清月明的中国,这种事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先不要说法律,就是公众道德,我们也会严厉的谴责这种行为。”

  “对,我们会用正义的笔……”

  沈溪被裴泽南带到金泰新闻发面厅时,看到的就是这一幅场景,大批媒体记者拥在主台前,如潮水一般,口诛笔伐。

  “泽南……”

  裴泽南拍拍她手背,让她安心,仍旧那四个字,“一切有我!”

  郑总助从后面上来,“裴总,十二年经手人贩案和绑架案的老警们都请来了。”

  “嗯,那就请他们用事实说话。”

  “是,裴总!”

  郑总助轻咳一声,手一扬,身后的保镖马上清出一道人行通道。

  人群被后面的动静吸引,纷纷转头,堵道的人群被分拔的自动让开。

  当通道清空时,老警们赫然出现在众人眼里,为首的老者穿着正装制服,只见他不急不徐的说道:“十二年前的案子,我们一直有在追踪,今天有幸见到幸运的受害者,我为当年没能顺利解救你们说声对不起。”

  老警们纷纷弯腰赔礼。

  “这是当年的疏忽。”老警起身,声正色严的说:“十二年前,我们就已经撤办了当年管辖内的所有负责人,这起贩卖案曾是我们s市的耻辱。”

  耻辱二字,让马瑞琦心惊肉跳,她感觉有什么已经不是她能控制的了。

  老警走到马瑞琦面前,“当年骗你离开工厂的女贩子十年前已经落网,她有口供录在案,沈溪小姐,你要看看么?”

  “我……我……”那个老女人好像有在现场,马瑞琦腿脚一软,后退数步,被马伯翰扶住。

  马伯翰眯眼,借机在她耳边问,“难道是你把别人推了出去?”

  马瑞琦倚在他手臂的身子瑟瑟发抖。

  马伯翰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嘴角阴冷的勾了勾。

  老警锐利的眸子望向马伯翰:“马先生,欢迎你到中国投资,s市为你提供优惠的政策,但是……像这种扰乱公共秩序的新闻发布会还是少开吧。”

  马伯翰一派什么都不知道的样子:“妹妹认亲是喜事,所以忍不住就开了新闻发面会。”

  老警再次声正:“马先生,两个女孩身份互换之事,自有司法机构核实,不需要你在这里混肴视听。”

  “警察先生,这怎么是混肴视听呢?难道不应当给公众一个交待么?”马伯翰一点也不认为自己是个外籍身份。

  老警打开手中文纸,晾到他面前,“这件事,司法已经介入,相关机构已经调查,一,事出有因,二,此事已过诉讼时效,司法机关将按相关条律处理。1”

  新闻媒体有人大胆出声,“在我国冒然顶替他人身份是不是违法的?”

  “当然是。”老警说:“不过,我刚才已经说过,此事已过诉讼时效,会酌情处理,至于你们所说的身份互换缘由,十年前的人贩子有口供,上面写的清清楚楚,若是谁还要胡言乱语、扰乱公共视听,将以诽谤罪论处!”

  诽谤?众媒体人面面相视,怎么变成这画风了,难道还有什么隐情?

  “难道真像网络小作文上写的,不是余多多推了沈溪?而是沈溪推了余多多,然后沈溪的叔父为了给家人交待,所以让余多多顶替了沈溪?”说话的记者死死的盯着老警察。

  老警啥也不说,扬手:“都散了吧!”

  这是不是就是默认啊!

  ------题外话------

  1此处,作者没有找到相关条文,也为了情节需要,这条是虚构,请读者们不必较真。

  相关法律链接

  1、侵犯姓名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女主没有上述任何一条,又因为情况特殊,所以以无罪论处,但事实上,有没有,恕作者法律知识欠缺,各位不要随意模仿。

  此文虚构。 本章节已阅读完毕(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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